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兴市长湖隆亿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81民初915号 原告:东兴市长湖隆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长湖村公路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NK4HD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0000094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兴市长湖隆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湖隆亿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湖隆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湖隆亿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9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152.19元(利息计算:以欠付的货款88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4152.19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请中案件受理费为1064元、保全费为106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供方,被告是需方。2020 -2- 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综合楼工程项目供应红砖。供货完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据》,载明被告华商公司项目部于202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从原告处进购红砖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截止2021年9月10日尚欠购砖款88920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当事人身份证明、欠款单据、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华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能够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已向被告华商公司交付货物,被告华商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据》,承认尚欠原告购砖款88920元,但至今未能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华商公司支付货款8892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要求以88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因2021年9月11日可参考的 -3-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故本院确定本案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3.85%×(1+50%)=5.77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市长湖隆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9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89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保全费1063元,合计共2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