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1民初2671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桂林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桂林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并获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邹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