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81民初195号
原告:广西东兴市兴阳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思勒村洛拉岭、狮子岭。
法定代表人:**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旋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东兴市兴阳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东兴市兴阳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兴市兴阳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东兴市兴阳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基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繁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