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解除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22财保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鄂08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5703********上的存款82万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16日,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账户缴纳82万元担保财产,其申请解除对账户5703********上的存款82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5703********上的存款8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斌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朱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