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603民初40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书记员 田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