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22财保15号
申请人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市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1809000519200028973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570364977951上的存款82万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82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6月22日,荆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荆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沙洋县大江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市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1809000519200028973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开设的账户570364977951上的存款82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斌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朱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