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335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335号
原告:向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54X0,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08124232,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7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