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335号
申请人:向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54X0,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0812423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新能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