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归知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229号
申请人: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王沟镇工业园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堂,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归知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果都路南、龙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归知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归知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归知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