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996号
原告:李**,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
原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
被告:武汉东兴旭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职务:经理。
被告:湖北永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公处徐家台**div>
法定代表人:刘仁付,职务:经理。
被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街**div>
法定代表人:严国旗,职务:经理。
被告:陈珂慧,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v>
原告李**、**与被告武汉东兴旭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永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珂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6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是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唐山市丰南区×××镇通海商店,零售五金电料、日常家电设备等。2018年,被告陈珂慧代表被告武汉东兴旭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湖北永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从原告商店购买五金配件。2020年11月26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21年元月10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到期后未能给付。2021年3月6日,双方签订《欠条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三条偿还方式约定:还款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还款日期6月30号到期欠款人将欠款分3次还清。4月5月6月一月一次,到2021年6月30日还清。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欠款方逾期还款的,欠款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1%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欠款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供货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后,被告又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付欠款,至今仍欠货款6万元未能给付。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系与唐山市丰南区×××镇通海商店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李**、**作为本案原告主张诉求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檀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