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4248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国际装饰城A幢4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2063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湖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湖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湖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