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856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康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2063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A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TDJX2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6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56元,由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