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515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康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2063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兴港路海城花苑1幢A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W43J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