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1247号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天凝镇广业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2JW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康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2063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以被告已将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庭前和解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