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宇乾建设有限公司

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2号 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办事处占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幢07**20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冈鼎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