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6193号
上诉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8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核查,上诉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金新贵
书记员 刘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