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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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1433号
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七组夏铎铺机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贺新辉。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048号。
负责人:刘谷泉。
被告:文玉华,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
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文玉华、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文玉华、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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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8元,减半收取11554元,由原告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