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23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有房产,该房产系集体土地上房产,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因无处置权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41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超 书 记 员  胡 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