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乡大湾岭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A3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8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现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24执1816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