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山顺源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财保178号

申请人:梁山顺源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TA838XC,住所地梁山县迎宾路路北南关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昝清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LNUB72,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三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文秀荣,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学海路东段财富城A区1009栋2-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恩,总经理。

申请人梁山顺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2370800404990021000001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梁山顺源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