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4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翠屏街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学海路东段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广恩,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恩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2.判令中恩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3.诉讼费、代理费4000元由中恩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中恩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6日,我与中恩公司签订了一份《旧楼加装电梯合同》,合同签订前,我按照中恩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11月11日汇入该公司保证金伍万元。2021年4月13日,双方协商解除了签订的承包电梯加装合同,我的承包合同原件同时交给了中恩公司,我与中恩公司签定了终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中恩公司承诺自签字之日起20日无息退还保证金伍万元。但经我多次索要,中恩公司至今未能退还保证金。无奈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中恩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6日,***(乙方)与中恩公司(甲方)签订《旧楼电梯改造、加装项目联合体施工安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按发包方提供图纸规定要求改造、安装施工,以大包干形式进行完成该项目的土建工程。
2020年11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将5万元保证金转账至中恩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
2021年4月13日,***委托周伏生与中恩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协议书甲方: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2020年11月16日,甲、乙双方在济南槐荫签定了一份旧楼加装电梯合同,自合同签定后,因总发包方原因,至今无法施工。今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20天内无息支付保证金伍万元整,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终止解除,相互不追究一切责任。乙方签定的合同原件退回到甲方。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苑玉刚电话:182XXXXX乙方签字周伏生电话:1306XXXXX2021年4月13号”
***于2021年8月10日网上申请立案,诉求同前。
本院认为,中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向中恩公司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合同未能履行,故现***主张中恩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主张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据不足,可自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50000元;
二、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明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付英波
书 记 员 葛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