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7财保698号
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国镇建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ACCF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学海路东段财富城A区1009栋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FERW71,组织机构代码:MA3CFERW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38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387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858.7元,由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游项英
书记员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