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学海路东段财富城A区1009栋2-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恩,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山村10组。
负责人:文秀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特3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2000.49元,已依法扣划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有证券、车辆等信息,于2022年3月23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0元,执行到位2000.4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双庆
审判员  张 武
审判员  聂 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