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24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确认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8楼。 原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确认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8楼。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学海路东段财富城A区1009栋2-204室,与确认地址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FERW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中恩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中介费1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LRP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负责就商丘市黄河维也纳酒店中原佳海店装修工程,引着被告和该建设单位-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直接洽谈,并促成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二项甲方义务第2条规定,居间签订成功后,由被告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第7条约定,被告进场第7天,以现金形式付给原告人民币11万元整,此款在原告居间费里抵扣,如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应以5元/100元/天的违约金赔付给原告,同时第四条约定,原告的居间报酬为原告和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总金额的2/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了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原告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然被告并没有按照该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予以履行。现原被告双方就该居间中介费用支付问题打不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中恩公司辩称,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不应该起诉我,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只是管理人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恩公司于2021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二原告接受被告山东中恩公司的委托,负责就商丘黄河路维也纳酒店中原佳海店装修工程,引荐被告山东中恩公司和建设单位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直接洽谈,并促成被告山东中恩公司与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显示,甲方为被告山东中恩公司,乙方为原告***、***,甲方义务第2条内容显示,居间签订成功后,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承包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与乙方无关。第7条内容显示,甲方进场第7天,以现金形式付给乙方人民币11万元整,此款在乙方居间费里抵扣,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以5元/100元/天的违约金赔付乙方;甲方施工7天后,如放弃该项目后期的施工,甲方无条件赔付乙方5万元。乙方义务第四条中第1项显示,乙方的居间报酬为甲方和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工程总金额的2/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促成被告山东中恩公司与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签约,被告委托***向二原告支付居间费50000元。下余费用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居间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促成了被告山东中恩公司与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看出,原告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委托案外人***支付50000元中介费后,下余中介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主张被告山东中恩公司支付中介费,本院支持60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山东中恩公司称,下余60000元中介费支付给案外人***,该款项与二原告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应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14.6%(3.65X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因其未参与《居间合同》的签订,故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间费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14.6%(3.65X4)计算至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山东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