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232号
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6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54-202、D55-201室。
法定代表人:禄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东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幢1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公司。
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