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872号
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2栋C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AFH3G。
法定代表人:周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路28号红旗产业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2002990845W。
法定代表人:包亮,主任。
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