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572号
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西份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AFH3G。
法定代表人:周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楠,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枞阳县xx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29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5元,减半收取计9,392.5元,依法予以免除。
审 判 长  姚朴素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刘 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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