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474号
申请人:辽宁万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朗日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66-23号10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万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3)辽0106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956,619.8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6,619.8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