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民初1464号
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DETLEVUWEDIETERFEHMER。
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