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惠灵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鹤山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民初1464号 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DETLEVUWEDIETERFEHMER。 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山市**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