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1号之一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怡宁社区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烽。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65元,由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