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563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怡宁社区1栋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晨光,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志勇诉被告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覃志勇于2019年12月21日以该案需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志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覃志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