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泉江房屋安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4841号
原告: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接街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蒲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泉江房屋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三村20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江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华,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泉江房屋安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梦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