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国营武湖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6215号
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国营武湖农场,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武湖正街特*号。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蒲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国营武湖农场、第三人武汉海龙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53元,减半收取18027元,由原告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耀国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璧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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