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19)鄂0116行初3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景大厦A栋23层C室。
法定代表人朱长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武湖正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蒲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良行投资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武湖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房屋征收公司)行政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良行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武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丁原、第三人龙海房屋征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庆祥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要求调解,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黄武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原武汉海文服装洗水免烫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文洗水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厂房)。2011年9月3日,武湖农场作为拆迁委托单位(丙方)、海文洗水公司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第三人龙海房屋征收公司作为拆迁受托单位(甲方)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根据黄武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丙方将工程范围内房屋征迁工作委托甲方具体组织实施,经各方协商整体征迁补偿费426.92384万元(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附着物与构筑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机械设备搬迁费、机械设备补偿费等一切补偿,但不包括对乙方4.99亩土地的补偿款);根据调查,被拆迁单位实际用地面积5亩,考虑到企业未来发展等因素,在符合本地区产业导向政策的前提下,丙方承诺向区政府申报不少于20亩的工业园区用地计划(乙方要求),并协助乙方完善用地手续及程序(其中4.99亩进行置换,其他一切参照武湖农场工业用地基准价,并以摘牌价结算)。协议签订后,原海文洗水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搬迁,武湖农场支付了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为履行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1月18日,与原海文洗水公司有关的湖北良信达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满汉家宴食品有限公司)向武湖街道办事处缴纳了3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2017年2月8日武湖街道办事处退还了该款。2017年2月16日,与原海文洗水公司有关的武汉市良誉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牌挂的方式,以每亩24.4524万元、总价480万元的价格,取得武湖街青龙分场新岗铁路以南、武英高速以西19.63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同年5月3日与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同年5月5日,又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4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此4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包括《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中置换的4.99亩土地出让金。
另查明:海文洗水公司2019年2月14日依法被注销,二原告系海文洗水免烫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企业征迁补偿协议》,置换4.99亩建设用地给原告(或参照当今市场同地区同类土地交易价格,对原告4.99亩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2、判决被告补偿其占用原告300万元土地使用费期间的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8日止);3、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提供0.37亩的土地使用权(或参照2017年2月16日同类土地摘牌价格,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补偿0.37亩土地损失);4、判决被告补偿原告自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土地摘牌价格上涨的经济损失(以实际摘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9.63亩,参照每亩上浮5万元计算);5、判决被告补偿未及时履行协议,致使原告过渡期间延长和租用厂房租金上涨的经济损失70万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返还原告***和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99亩土地出让金122.0948万元(按照2017年2月16日当日土地摘牌价格367元/平方米计算);
二、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和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99亩土地出让金资金占用损失24.419万元(以122.09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三、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和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及时置换4.99亩土地遭受的经济损失23.5778万元(按照当时15万元/亩,4.99亩土地共计74.85万元,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1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上述款项合计170.0916万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和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70万元,余款916元二原告自愿放弃权利;
五、如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被告均同意第三人武汉龙海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三良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宝丽
人民陪审员  张耀国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