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恩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恩倍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恩倍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陈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B单元9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守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恩倍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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