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莒南县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良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南县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