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248号
申请人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莒南县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4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019000664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祥龙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102、202室楼房两处,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其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看护、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