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易洋钢材有限公司与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1805号
原告临沂市易洋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帅、徐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易洋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帅、徐进亮所有的价值5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市易洋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帅、徐进亮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临沂市易洋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书记员 刘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