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7执异65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南二建)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岭泉镇渰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渰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对执行莒南县岭泉镇渰子社区6号楼19座楼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外人广宇公司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二、案涉房产竣工验收交付与否是否影响本案执行。对此,案外人提交的《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的权属归案外人所有的约定,并不足以使得案外人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同时,案涉房产是否竣工验收交付并不改变其权属状况,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现状对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因此,案外人广宇公司就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所提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11日,本院就莒南二建诉渰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鲁1327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莒南县岭泉镇渰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住宅楼工程款1073316.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1994.86元(按未付款项1073316.22×30%计算);二、莒南县岭泉镇渰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及车库工程款1400361.94元;三、驳回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莒南县岭泉镇渰子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31589.43元,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3.57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渰子村委会未自动履行确定的义务,莒南二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并价格评估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鲁1327执恢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房产。
驳回案外人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国田
审判员 宋均文
审判员 程立东
书记员 王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