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278号
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F6NQ1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良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7554059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申请费1220元,共计2600元,由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