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汝快、任明亮,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1民初5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晓璐
代书记员 周 涵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