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241号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一农路83号信号继电器厂房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4768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冠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远程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首冠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首冠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