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81民初7118号
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秋,被告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国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货款82038.02元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认定,被告于2015年6月8日收到案涉设备,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付款,应从次日计算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合同总金额的5%,原告本次起诉要求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但该损失至少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上述损失,应按照原告实际损失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038.0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元,由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朱建超
书记员  李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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