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1执1370号
本院在执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0181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有案件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在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1执226号案件的拍卖款106298.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超
书记员  魏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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