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591号
原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第37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赵 玲
审 判 员 逯 遥
法 官 助 理 郑 达
书 记 员 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