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上诉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22)豫122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焦点问题应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无论是被上诉人的证据,还是上诉人的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且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还原本案的客观事实,并足以证明一审裁定“本院认为该案属劳务合同纠纷”严重错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在一审的诉求是请求判令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该诉求系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务合同中应履行的给付货币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选择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沈惠玲
审 判 员 宋东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瑞婕
书 记 员 郭肖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