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221民初1023号 原告:陈**明,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身份证号:41122119********。 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身份证号:91410100********。 法定代表人:赵彤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31011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明与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48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公司将其3号楼精准喷氨控制系统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2021年9月10日,原告经***介绍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做焊工工作,工资每天4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完成焊工工作。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劳务费8485元,故起诉。 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9月9日,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10名工人提供劳务并支付部分劳务费。2021年9月29日,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单方与我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关于原告及其他工人的劳务费欠付情况我公司不清楚。依照合同相对性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向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欠其劳务费的数额为8485元,故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于驳回。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及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1年,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公司将其3号楼精准喷氨控制系统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2021年9月9日被告又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施工,2021年9月21日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工程施工合同。期间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施工人员***组织原告陈**明及其他工人共计10人,在工地上从事焊工工作,约定每人每天400元(加班另算)。原告从2021年9月10日工作至2021年9月28日完成工作内容,由于工地情况发生变化原告的劳务费用一直没有结清。2021年10月1日,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原告等10名工人出具欠薪工人名单一份,证明10名工人的务工和欠薪情况,其中欠原告劳务费8485元。2021年12月8日,三门峡市社会保障局因被告在涉案工程承包中拖欠***等24名工人工资,责令其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没有解决。2022年4月26日,原告陈**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劳务费用。 另查明:原告陈**明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发放的安全帽GLKJ-014,登记表上显示的工程承包单位系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公司3号楼精准喷氨控制系统改造项目后,将施工内容转包给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施工,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在施工中组织原告陈**明等10名工人完成焊工工作,焊工工作完成后没有结算务工费用,其中欠原告务工费8485元没有支付,有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薪单为凭,事实清楚。现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再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该工程所欠原告的劳务费用8485元,被告支付后可向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依法追偿。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依照合同相对性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向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位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欠其劳务费的数额为8485元,故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于驳回。本院经审查,被告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明劳务费84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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