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许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