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16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滦南县中大街文化路12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XXXXXXXXX。
负责人:连跃龙,任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河北省文化创意产业园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唐山市鑫聚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京华西道1号。
法定代表人:冷飞龙,任公司经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聚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闻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