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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1762号
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56室。
法定代表人:黄依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合杰,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晨,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河北省文化创意产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元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岳
书记员刘洋